长春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 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 1200元 ,年度累计超过6万元后,3万-6万元报销比例60%,6万-20万元报销比例65%。
- 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 400元 ,年度累计超过6万元后,3万-6万元报销比例70%,6万-20万元报销比例80%。
- 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 200元 ,年度累计超过6万元后,3万-6万元报销比例80%,6万-20万元报销比例85%。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 统一标准 :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超过 50万元 (含50万元)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0% 。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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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计算基数 :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按比例确定(省级13%、市级10%、区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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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优惠 :个人自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基础上减少2个百分点(如省级退休人员个人自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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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住院 :年度内多次住院时,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标准基础上逐次递减25%。
四、报销比例示例(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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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药品/诊疗项目 :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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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诊疗项目 :90%报销(退休人员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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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内 :个人自付比例省级15%、市级12%、区级9%。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1-2024年政策,2025年政策可能存在调整,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