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如下:
-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
-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
-
生育费用
-
生育津贴
-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
-
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
符合有关法规生育条件并履行法规手续生育(含)或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 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
- 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条件,报销生育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
-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 生育保险产假时间 :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包括:顺产为98天,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的增加15天,怀孕满16周的增加42天,引产按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
-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 差额补足 :
-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生育医疗费补贴 :
-
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
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 生育保险住院结算标准 :
-
正常分娩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000元,现调整为1700元;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500元,现调整为2600元。
-
难产(侧切、产钳、胎头吸引等)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400元,现调整为2000元;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600元,现调整为2900元。
-
引产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500元,现调整为2000元;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800元,现调整为2900元。
-
剖宫产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2200元,现调整为2600元;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3500元,现调整为4400元。
-
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手术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3800元,现调整为3500元;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4500元,现调整为5500元。
这些新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顺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