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 :
- 在市域内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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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经认定为“两病参保人员”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为50%,最高报销金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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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同时分别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 慢性病门诊 :
- 参保居民经申请认定为慢性病病人,在省内定点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每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00元,起付线为200元。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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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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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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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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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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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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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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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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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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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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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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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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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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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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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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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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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