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的大病二次报销规定如下:
- 报销对象 :
-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
- 报销条件 :
-
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
-
城镇居民缴费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
-
农村居民缴费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免赔额)的部分。
- 报销范围 :
-
个人自付部分中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未完成部分在第一次报销后的第二次报销,这部分费用超过600元才能报销。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 报销比例 :
-
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中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
具体报销比例为:
-
0~2万元(含2万元):50%
-
2~4万元(含4万元):60%
-
4~6万元(含6万元):70%
-
6万元以上:80%
- 申请时间 :
- 大病二次报销存在时间限制,一般是需要在六个月之内申请报销。
- 报销流程 :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后,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自行支付费用。如果居民上一年度的收入已经超过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超出的部分可以报销。
建议:
-
参保人员应注意大病二次报销的时间限制,确保在规定的六个月内申请报销。
-
了解具体的报销比例和范围,以便更好地利用大病二次报销政策减轻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