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门诊开药量规定如下:
一、常规用药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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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 :不超过3天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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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 :不超过7天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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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便者 :不超过2周(14天)药量。
二、特殊疾病长期处方
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长期处方管理,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开具 最长12周(168天)处方 ,医保可按规定报销。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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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原则 :需严格遵循药品说明书常规用法用量,特殊情况需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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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范围 :超出规定范围的药量按自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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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药规定 :行动不便者家属代开药量不得超过3个月,需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和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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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师可根据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
四、违规处理
若超量开药,医疗保险机构将不予报销。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医保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性文件,确保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与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