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职工医保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覆盖范围 :
-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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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账结合 :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6.2%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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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统筹 :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4.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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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统账结合”参保的单位,由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6.2%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按“单建统筹”参保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8%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 缴费年限 :
- 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暂定为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满20年的,继续缴费至20年,但退休后缴费最多不超过10年。
- 待遇享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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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按月缴费,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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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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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续参加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直接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
- 参保人员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 其他规定 :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统账结合”参保的单位,由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6.2%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按“单建统筹”参保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8%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和可持续性,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确保自己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