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 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
男性职工累计缴费满25年;
-
女性职工累计缴费满20年。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即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 补缴政策
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费用,补缴后即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 退休后待遇
达到规定年限后,退休人员无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或退休费,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 特殊情况处理
-
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根据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最长可补缴至30年;
-
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
- 其他说明
北京医保缴费比例中,单位缴费率为9.8%,其中8.8%用于医疗保险,1%用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退休后按约定比例计发。
以上政策综合了北京市医保局及权威法律文件的规定,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