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 门诊特殊病报销分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报销及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报销 :
- 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为50%。
-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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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报销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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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0岁增加2%,年满60岁增加4%,年满70岁增加6%,年满80岁增加8%,以此类推,不超过100%。
-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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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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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次缴费:65%。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
- 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
- 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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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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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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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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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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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为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药品以及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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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设起付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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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40元,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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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不计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和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
- 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合理规划医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