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用电量在 2160度 内实行阶梯电价分档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档电量标准
- 第一档
年用电量≤2160度(即180度/月×12月),电价维持现行水平:
-
不满1千伏用户:0.52元/千瓦时
-
1-10千伏用户:0.47元/千瓦时
- 第二档
年用电量>2160度且≤3360度(即280度/月×12月),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
不满1千伏用户:0.57元/千瓦时
-
1-10千伏用户:0.5283元/千瓦时
- 第三档
年用电量>3360度,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度提高0.3元:
-
不满1千伏用户:0.82元/千瓦时
-
1-10千伏用户:0.5783元/千瓦时
二、其他说明
-
跨年不结转 :若某年用电量未达到下一阶梯标准,剩余电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
分时电价 :部分用户可能适用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但此信息未在搜索结果中详细说明。
以上标准适用于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已征地区需从电价中扣除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