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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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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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含)以后生育婴儿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参保女职工,可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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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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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领取金额 :
- 女职工生育津贴金额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4 ×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 计算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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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80元,生育一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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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津贴 = 6080 ÷ 30.4 × 128 = 2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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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一位顺产的孕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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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领取生育津贴为 11000 ÷ 30 × 128 ≈ 46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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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顺产产假天数为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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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15000 ÷ 30 × 158 = 79000元。
- 发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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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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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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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由其对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发放给本人。
- 报销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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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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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一般就是两周时间)完成对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对生育津贴进行核发。
这些规定确保了天津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生育津贴的顺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