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诊所的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诊疗科目 :
- 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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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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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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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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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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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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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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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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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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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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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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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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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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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诊所能够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门诊诊断和治疗服务,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