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和费用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 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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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支付比例为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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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市二级医疗机构为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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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为 85% 。
- 乙类药品、民族药、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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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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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二级及市二级医疗机构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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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85% 。
- 特殊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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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050元:支付比例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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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元<价格≤5200元:支付比例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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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元<价格≤10300元:支付比例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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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0300元:支付比例 55% 。
二、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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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和病种有差异,例如一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为0元,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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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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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保障 :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起付额500元,报销比例75%;居民医保根据病种不同(如苯丙酮尿症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公式计算。
三、政策调整
2024年宁夏进一步提高了医保待遇,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以上,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报销比例也持续稳定在80%以上。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医保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获取最新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