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地区生育保险政策,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公式为:
$$
\text{应发生育津贴} = \text{产假天数} \times \left( \frac{\text{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0} \right) \times \left( \frac{\text{连续缴费月数}}{12} \right) $$
其中:
- 连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
二、不同生育情形的津贴标准
- 正常生育
妊娠满12周至不足28周(含)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再增加8天,共98天。
- 流产/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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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至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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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足3个月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 难产/多胞胎
- 难产(如剖宫产)或每多生育1个婴儿,分别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 其他情形
- 妊娠7个月(含)以上顺产或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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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与产假一致,最长不超过240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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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由单位按月支付,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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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0元生育营养补贴和700元围产保健补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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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该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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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生育津贴按自治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计发,护理补助金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25天计发。
以上标准综合了宁夏本地政策文件及社保部门规定,具体执行以宁夏医疗保障局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