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需根据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 全民企业职工
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参保,1992年1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集体企业职工
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参保,1986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特殊情况
包括知青上山下乡时间、城镇退役兵或转业志愿兵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的工龄等。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终止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 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时间 ,具体分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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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 :1997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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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普遍以1992年1月1日或1997年7月1日作为分界线。
三、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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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前的工龄认定 :1992年前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无需实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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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后的差异 :1992年后参加工作必须缴费,之前的工龄不再计入缴费年限,但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四、特殊情况处理
- 若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部分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补缴后无需再缴费。
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计算规则,以准确评估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