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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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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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 住院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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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具体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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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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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在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至次年3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具体比例为: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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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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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具体比例为: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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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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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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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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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0周岁以上的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6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
这些规定自发布以来,经过多次更新和调整,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