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如下:
- 基本产假天数 :
- 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及多胞胎产假 :
-
如果生产时遇到难产,比如剖腹产,还会再增加15天产假。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同样增加15天产假。
- 流产产假 :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生育津贴 :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 陪产假 :
- 在妻子休产假期间,青海的男士们可享受15天看护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 育儿假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5日的育儿假。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来源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有助于家庭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