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报销第一次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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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1. 普通门诊
  • 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1. 住院报销
  • 报销比例随连续参保时间增长而增加,每满5年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 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 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门槛费)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医院级别和参保类型有所不同。例如,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1. 二次报销
  • 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1. 报销额度
  •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城镇医保第一次报销的比例和额度主要取决于医院级别和参保类型。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为60%,住院报销比例随连续参保时间增长而增加,最高可达90%。还有二次报销和大病保险的额外报销,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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