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医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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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均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含个人缴纳2%),46周岁及以上的职工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6%(含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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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药费用。
- 门诊就医 :
-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可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和经医保中心批准的本单位医务室就医,可到所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IC卡结算,不足部分自付现金。
- 住院程序 :
- 参保人员可持医保证和IC卡到所有定点医院住院,由接诊医师填写住院登记表交医院医保科审查同意,患者所在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急诊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手续。住院未经批准,按自费处理。入院时要按规定交给押金,并将医保IC卡留存收费处,医保证留存医院医保科,出院时归还。
- 住院费用结算 :
-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结清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可用IC卡和现金结算),其余部分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2002年4月1日起,住院起付标准(即进入统筹前个人必须负担的费用)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
- 缴费年限 :
-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待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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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支付比例和限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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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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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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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年度限额及支付比例:在职职工45岁以下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45岁及以上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为3500元,支付比例为60%。
- 缴费标准 :
- 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 支付方式 :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DIP结算办法,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引导各方行为。
-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
- 实行“驾照式记分”,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积分管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河北省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