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领取条件 :
-符合国家或本市的计划生育规定。
-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至12个月。
-生育分娩或流(引)产发生在缴费后的次月起。
- 生育津贴标准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日支付标准: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正常生育:顺产(包含侧切)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98天。
- 其他待遇 :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补齐。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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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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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必要的材料,如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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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