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辽宁省的取暖报停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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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停 :用户需要向供热单位提出报停申请,并且需要经过供热单位的批准。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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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天气应对 :在遇到异常低温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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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问题 :根据一些地区的实践,如沈阳市,如果用户按照规定时间报停成功,是不需要交一分钱采暖费的。此外,一些城市如承德、张家口、衡水等也取消了收取“基本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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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时间 :辽宁省的供热时间通常是从每年的11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31日结束。但需要注意的是,大连市从11月5日开始,到次年的4月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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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 :停暖后,用户需要注意不要立即放掉暖气里的水,因为软化水能隔绝空气,防止管道腐蚀,延长设备寿命。
建议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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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与供热单位联系,了解具体的报停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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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当地政策,确认是否有取消基本热费或其他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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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停后,注意保护供热设施,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