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相关医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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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相关医药费用,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5%,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20元,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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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600元标准。
- 住院治疗 :
- 参保居民、在校在园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在区内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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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异地住院就医80%;退休职工: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5%、三级医疗机构90%、异地住院就医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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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及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相应降低20%,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在职、退休职工均为95%。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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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异地住院就医80%;18岁以上城镇居民: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异地住院就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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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职、退休职工均为95%。
- 其他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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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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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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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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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这些规定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