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院统筹支付的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等级、疾病类型以及政策调整有所区别。以下是辽宁省住院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的相关信息:
- 结核病患者 :
- 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综合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
- 耐多药肺结核病 :
- 门诊(特慢病门诊)和住院治疗,统筹基金不设置起付标准,支付范围包括强化期和巩固期使用贝达喹林等医保目录内高值药品费用。
- 城乡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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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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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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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50元、100元、150元、300元、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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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
- 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按项目单独支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全省按照60%、50%统一执行。
- 住院分娩 :
- 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直接按照医保规定的医院等级对应比例报销。
建议:
- 具体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疗保障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