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贵州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如下:
- 生育政策 :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部门职责 :
-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科技、民宗、医保、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 奖励与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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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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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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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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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