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因此,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