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已经 合并 。具体依据如下: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实施细则 :
-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经印发,并规定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 实施范围 :
- 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两项保险的实施范围。
- 基金征缴和管理 :
-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所述,石家庄市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已经合并,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各项政策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