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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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范围 :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按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自治区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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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符合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 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 :
- 净赔付率调整 :当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实际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当实际净赔付率达到90%及以上且合同约定内容有所调整时,方可调整下一年度筹资标准,上调幅度不超过20%,合作期限内累计上调幅度不超过40%。确需超过上限的,需重新公开招标确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重新签署保险合同。
-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
- 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
- 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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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赔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按比例进行赔付,支付比例不低于60%(目前巴中市最低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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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调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起付标准调整为13515元,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调整为6758元。
- 其他待遇 :
- 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享受门诊、门诊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这些规定旨在减轻参保居民因大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居民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