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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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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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即宝宝的诞生需符合政策要求。
- 产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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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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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 生育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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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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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则是8000÷30×158≈42133元。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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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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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男职工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 申请与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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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结束后1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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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将按规定标准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转交给职工。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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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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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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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生育津贴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职工手中,减轻其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