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规定如下:
- 起付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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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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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200元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2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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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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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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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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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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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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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及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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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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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90%
- 年度报销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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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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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1500元(45岁以下),3500元(45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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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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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根据病种设立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具体标准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规定执行。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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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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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