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广西的生育险最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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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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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缴管理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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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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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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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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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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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顺产: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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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难产: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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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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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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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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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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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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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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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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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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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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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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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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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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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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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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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办法中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限额支付标准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等,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统一规范全区生育保险政策,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