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职工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 门诊慢特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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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办理了审核备案手续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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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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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80%,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5%。
- 普通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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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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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为200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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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均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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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和级别确定:在职职工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退休职工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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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剩余部分,统筹基金按“0—5000元、5001—10000元、10000元以上”三个标准分段按比例分别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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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为90%、92%、9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
- 大额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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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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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政策: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分段自付的部分),按90%的比例进行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30万元。
- 公务员补助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