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
福建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 缴费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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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以上,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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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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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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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的累计工龄不在视同缴费年限范围。
- 补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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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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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 未达缴费年限的处理 :
-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25年,又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再记入,并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女性参保人员 :
- 女性参保人员需最低缴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福建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可以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需要补足25年,补足部分可由个人或单位负担,并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未达缴费年限的,将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