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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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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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3000元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并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标准。
此外,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也有相应的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年度起付标准也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以便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