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定如下:
-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
-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
- 补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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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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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 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广州市的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 年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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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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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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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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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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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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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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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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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这些新规定旨在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流程,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建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以便顺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