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可以
财务主管通常不可以兼任出纳 。这是因为财务主管和出纳的职责存在明显的分离和制衡关系。
- 职责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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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主要负责日常现金管理和银行事务,包括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等,需要具备较强的会计基础和细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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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则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规划和分析,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表分析、成本控制、税务筹划等工作。
- 风险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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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财务主管兼任出纳,可能会导致缺乏相互监督,增加内部舞弊的风险。财务主管具有审批职能,而出纳负责支付职能,两者属于不相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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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实物,并拥有审批使用的权限。如果财务主管兼任出纳,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权限进行私自支出、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
- 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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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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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也普遍规定,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应当分别由人担任,以确保财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财务主管兼任出纳不仅违反了职责分离和制衡的原则,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这种安排,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