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 通常只能在一个医院办理 。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的病情和就医远近等实际情况,可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特病门诊医院,但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如需变更就诊医疗机构,每年年初在发生费用前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此外,有规定指出,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同时患有多个疾病,都只能在一家医院进行门特治疗,但特殊情况如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同一城市的一家专科性医院和一家综合性医院作为治疗机构。
因此,虽然特殊门诊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医院办理,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政策允许参保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多家医院作为治疗机构。建议参保人员详细了解当地政策,并在需要时及时咨询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