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 一般以一次为限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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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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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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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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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重新鉴定一般以一次为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等,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