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通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 相关的办案机关 :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决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并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会通知委托方,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家属 :
- 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鉴定结果也会通知被鉴定人的家属。
- 律师 :
- 如果被鉴定人有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鉴定结果也应通知律师。
- 其他相关人员 :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果会通知相关的办案机关、被告人、家属、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鉴定结果,并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