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未去过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
因此, 如果鉴定人未去过现场,且未出庭作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鉴定意见书将失去作为证据的作用,法庭不会采信该鉴定意见,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鉴定人未去过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仍然会被接受,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鉴定人未去过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应尽量出庭作证,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