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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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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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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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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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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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
- 第十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
- 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原则、程序、管理机构等内容。例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 司法鉴定管理司法解释条例 :
- 该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准入标准等内容。例如,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