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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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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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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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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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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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的程序一般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建议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选择有资质和经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