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特定情形可以解除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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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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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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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即使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 ,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期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