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的时长,即医疗期,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至十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特殊情况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