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单位请病假的时间,即医疗期的时长,主要依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