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时长即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情况: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病假最长可以请2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