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此外,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并与国务院财政部门一起负责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的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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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共同拟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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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拟订的疫苗种类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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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同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疾病防控的变化。
这种规定确保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有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