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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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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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 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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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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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费用 ,包括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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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费 (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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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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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医疗的费用 ,如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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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 ,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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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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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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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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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自杀、斗殴、自残、服毒、酗酒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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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宜报销的其它费用 。
这些费用通常需要由患者自己承担。建议患者在就医时,详细了解当地的合作医疗政策,以便更好地规划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