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门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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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 :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辅助检查如心脑电图、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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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 :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辅助检查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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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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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 住院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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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 :住院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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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住院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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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住院报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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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 :如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肺结核病、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儿童孤独症等,可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 大病补偿 :
- 参加新农合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如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 其他费用 :
- 抢救期间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医疗费、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床位费、康复理疗费、换药及康复功能指导训练、救护车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费用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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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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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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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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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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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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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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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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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建议在就诊和住院期间,患者需妥善保管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单据,并按照当地新农合的政策和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