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书写规范如下:
- 书写人员 :
- 住院病历应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 内容要求 :
- 必须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需签全名。
- 完成时间 :
- 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日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患者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
- 紧急手术 :
- 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
- 修改要求 :
- 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6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 其他要求 :
- 病历书写文字要求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病历中任何内容不允许有涂改。病程记录之后如有空白,要求用斜线标志,不能再加其他内容。
- 格式规范 :
- 病历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一医疗机构应采用统一的病历格式,以保证信息的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 内容真实性 :
- 病历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的实际情况,不能虚构、夸大或隐瞒。内容真实准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易于理解。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不准确或含糊不清的措辞。
- 其他注意事项 :
- 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多次住本院病人可写第X次入院记录;对入院不到24小时出院的病人,可写入出院记录,格式同出院记录。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便为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依据,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