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环境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被分为四类,分别是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以下是医院一二三类环境的菌落数标准:
Ⅰ类环境
范围: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包括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菌落总数标准:
空气:洁净手术部应符合GB 50333要求,其他洁净场所的空气平均菌落数应≤4.0 CFU/皿(30分钟)。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应≤5.0 CFU/cm²。
Ⅱ类环境
范围: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菌落总数标准:
空气:平均菌落数应≤4.0 CFU/皿(15分钟)。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应≤5.0 CFU/cm²。
Ⅲ类环境
范围: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菌落总数标准:
空气:平均菌落数应≤4.0 CFU/皿(5分钟)。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应≤10.0 CFU/cm²。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医院环境的卫生安全,减少医院感染的风险。不同类别的环境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感染风险程度,制定了相应的菌落总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