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是否必须到指定医院,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具体情况:
需要到指定医院的情况
部分地区政策规定 :在一些地方,参保人办理特殊门诊后,需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例如,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某市规定所有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本市内只能选定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各类门诊部、卫生所、服务站只限就诊高血压病、糖尿病两种门诊特殊病种,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报销待遇 。
特定病种限制 :对于一些特定的特殊门诊病种,可能会要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比如,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
可以选择多家医院的情况
多地政策允许 :有些地区的政策允许参保人在一定数量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如参保人办理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手续的医院将默认成为参保患者选定的就诊备案医疗机构,此外,参保人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提供门特病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 2 家办理就诊备案手续 。
特殊情况可增加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特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但同一病种不能在两家医疗机构同时治疗 。
特殊情况
异地就医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转外就医人员),可在规定的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费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流程 。
处方外配 :享受 II 类门特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另可再选定 3 家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处方外配备案手续,在这些药店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配药并直接结算 。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医保专干,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